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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参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保障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的、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在岗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为11—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与信息中心,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各1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分管教学科研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工作,院科研与信息中心负责人担任秘书长,负责协调、办理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院学术委员会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其他委员,根据专业建设的需要及候选人条件,经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后,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以民主选举程序产生,经院行政会议通过后,由院长聘任。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连选连任,增补办法与产生办法相同。到离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院学术委员会通过,可留任到期满。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过硬,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或为本院的专业带头人;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科研失信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四)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二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三)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四)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院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调查科研失信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院学术委员会调查科研失信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认定。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院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对已明确的科研失信行为,院学术委员会可以委托科研与信息中心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向学院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如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各项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受院学术委员会委托对研究成果写出鉴定意见;
(五)向院学术委员会和科研与信息中心提供有价值的学术信息;
第四章 组织原则和纪律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例行会议,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到会人数低于2/3时不能表决事项。会议表决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未经大会同意,严禁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的有关内容和过程。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内容涉及到本人、配偶及亲属时,该委员应予回避,但对表决事项仍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学院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